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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网人民警察职位_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

公考作文 2024年08月14日 07:17 12 小星星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网人民警察职位_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网人民警察职位_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

1.国考和省考公务员公安招警的区别?
2.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
3.2011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国考和省考公务员公安招警的区别?

国考招警和省考招警从本质来看是一样的,都属于公务员招警,从考试内容来区分的话,两者考试的科目同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公安专业知识),国考的试题比起省考难度略高。

试卷难与不难其实就没那么大的关系了,同是一批人,做不同的试卷而已,只要排名靠前就行,公务员也是一样,试卷难大家都难,不在于你考多少分,重点在于你考第几名。

二者的区别:

1、招考条件不同。因为国考限制更少(不限户籍、不限专业、不限基层工作经验的岗位居多)当然省份不同会存有差异,省考招警中有不少省份公安的职位很少。

2、招录机关不同。国考招警的职位更多是中央直属单位和省级直属单位职位,公安岗位主要为铁路公安、中国民航公安、长江航运公安、出入境检查等,而省考招警更多为地方单位职位,如地方派出所民警、地方交警、森林公安等。

:非公安专业报考公安

第一种是通过考取公安院校,毕业时参加公安院校联考成警,要说考上警察概率最高的,没有别的,一定是通过这种方式;

第二种是面向社会人员的招警考试,面向社会招警的考试即是所有社会人群都可以参加考试,无论你是应届毕业生(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能参加面向社会招录的警察职位),还是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员,或者是退伍士兵等都可以参加。前提是需满足公告招考需求。

参考资料: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国考和省考中的人民警察职位,考哪个更好

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

1、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属于地方公务员考试(省考),一年一次,具体时间要看是否参加联考:参加联考,时间一般在3-4月份;不参加联考以招考公告为准,如2018年度时间为2018年12月-2019年1月。

2、国家公务员考试一年一次,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如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

(2)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日。具体安排为:

2018年12月2日上午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8年12月2日下午 14:00-17:00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下午 14:00-16:00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下午 14:00-16:00

(3)成绩公布:2019年1月18日笔试成绩公布。

扩展资料:

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区别

1、组织单位不同

国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向全国举行;省考,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公务员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为省、市、县、乡四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在本省范围内举行。

2、招考对象范围不同

国考招考具有地域的全国性、范围的广泛性和条件的开放性,全国各省区居民均可报考,无户籍限制;省考的招考范围则没有那么广,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

3、考试时间不同

国考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中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省考考试时间差异较大,部分省份省考集中在每年的3至5月份、9月份(4月份、9月份会各有一次多省份同天考试),部分省份如河南省考会在下半年举行,但时间比较分散。

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考试

百度百科-地方公务员考试

辽宁人事考试网-2018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1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公告如下: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考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0日至2005年1月30日(含)期间出生〕,2023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在脱贫攻坚;

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大工作中获省辖市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辽宁省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

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职位,面向省级重点帮扶县和艰苦偏远地区事业编制、退役士兵职位,属专门定向招录上述人员的职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月30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所要求的“2年以上”均为“2年及以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的,报考者户籍应于发布公告前迁入,且在开始报名时仍为该县(市)户籍〔该县(市)生源2023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视为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招考计划、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同)查询。

对职位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者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由招录机关进行解释并负责。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为方便报考者报考,辽宁省公务员局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者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阅。

(二)报名

本次招录通过网上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考职位资格条件的报考者,认真阅读报名承诺书并确认后,填写《2023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程序如下。

1.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3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报考申请。

2. 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并于报考者报名次日提出初审意见。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结果需要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招录机关咨询。

3. 上传照片。报考者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蓝底或白底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照片宽度不低于295像素,高度不低于413像素)。

照片上传之前均须通过“照片处理工具”进行处理、保存,否则无法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报考人员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下载)。

4. 缴费确认。报考者通过审查后,须于2023年1月30日9时至2月4日24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支付考试费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的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审查通过后,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报考者,于2023年2月2日至3日,按属地原则联系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者,于2023年2月20日8时至2月26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项

1.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2. 报考者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资格审查、考察和办理录用手续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4. 本次考试在全省省辖市设置考区。报考者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5. 当招考职位的招录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省直机关开考比例为1:3;省直法院系统基层院、省直检察院系统基层院,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市以下机关,全省监狱戒毒系统开考比例为1:2,全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开考比例为1:1.5)时。

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及招录计划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且未被取消的职位,招录机关对改报职位的考生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因报考不符合条件的职位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6. 为便于报考者报考,报名期间,报考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可查看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请报考者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报考者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录机关、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按照不同层级机关实行分级考试,对市级以上机关和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分别命制试题,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2. 笔试成绩计算:除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外的笔试成绩计分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笔试成绩计分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月25日,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申论》

2月26日,9:00至11:00《专业科目》。

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全省各省辖市设置考区。

报考者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必须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场座次表,核验身份,实施监考。

考试当天报考者无法出具报名时的身份证件但仍坚持要参加考试的,应说明具体缘由,写出承诺书,并服从工作人员关于重新采集照片、留取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等方面的安排,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分数线确定和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辽宁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请考生密切关注该网站相关公告。

四、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后,根据职位信息表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发布。

(二)资格审查(复审)

面试前,招录机关负责对参加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复审)。

招录机关要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和基本信息,对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认真审查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防止并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以及公安系统、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分别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资格审查(复审),同时按规定参加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复审)、体能测评的具体办法及程序分别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增加相关能力测试的,由招录机关在资格审查环节组织,相关政策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三)面试的组织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录用。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成绩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各职位面试合格人数与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成绩进行比对,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选。

参加面试人员所报考职位不能形成竞争的(即该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的比例等于或低于1:1),考生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一)体检

省直机关的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市级及以下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体检操作手册等组织。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公安系统、监狱戒毒系统的,同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进行体检。

体检应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医生与体检考生有应回避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以及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结合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

考察时应当成立考察组,每组一般由2名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考察组应当深入到考察人选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主要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并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六、公示

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确定后。

分别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招考单位、拟录用职位、招考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审批、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为确保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稳定,凡经考录到县(市、区)直、街道办事处机关的人员,在新录用岗位最低工作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考录到乡镇机关的人员,在本县域内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放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请考生认真阅读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招考公告、职位信息表、报考指南等,诚信报考。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从2008年起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在2009年以来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11年的试点工作,现就2011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1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343人。其中法院系统5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30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0人),检察院系统16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6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10人),公安系统257人(专科教育32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175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50人),司法系统20人(专科教育)。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

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限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报考(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1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四个计划” 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1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4.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职位,限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毕业后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月8日(含)至1993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士兵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5.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6-2011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1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为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缴费的指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报名考生可提前到上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通相关功能。

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8月8日8时至8月11日24时期间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缴费时间为2011年8月8日8时至8月12日16时。考试费用分别为:报考硕士学位试点班的190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用100元,教育考试费用90元);报考其它学历层次试点班的130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用100元,教育考试费用30元)。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考职位报考,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报名实行诚信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笔试成绩和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省级政法机关还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对考生上传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11年8月8日8时至8月12日12时。考生对初审工作需咨询的,可分别致电有关省级政法机关。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9日至10日到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B座)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9月7日8时至17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考生可分别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考试录用”栏目及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查阅《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9月17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教育入学考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应征入伍前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笔试和面试加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按政策加分分数)÷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面试

1.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退役士兵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项目办出具; “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出具。

面试前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及体能测试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办法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安系统实行调剂报名。调剂相关事宜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2.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用。

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各职位招录计划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不再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含双语法律硕士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院校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依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6.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2012年2月下旬到校入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和录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我们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被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550

辽宁省公安厅:1332400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86601663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024-82703588

辽宁省民政厅:024-23932194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31

024—23447326(技术咨询)

附件:

2011辽宁政法干警法院系统招考职位表.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公安系统招考职位表(本科).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公安系统招考职位表(二学位).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公安系统招考职位表(专科).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检察院系统招考职位表.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司法系统招考职位表.xls

2011辽宁政法干警公安系统招考有关事项公告.doc

2011辽宁政法干警司法系统招考有关事项公告.doc

2011辽宁政法干警招考专业指导目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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