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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职位_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什么官-是谁-

公考作文 2024年08月14日 07:15 13 小星星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联合国会职位_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什么官?是谁?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联合国会职位_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什么官-是谁-

1.联合国秘书长怎样选拔?要什么条件?
2.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什么官? 是谁?
3.联合国秘书长是个什么职务?
4.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联合国秘书长怎样选拔?要什么条件?

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秘书处的长官。依照联合国宪章,秘书长是由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指定的。

一、联合国秘书长如何选拔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在提名联合国秘书长新任人选后,将通过联合国大会的认证程序选举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遵循这样的过程:首先在现任秘书长卸任前各参选国首先向世界各国通报推人,然后根据通报名单,在经过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获同意的情况下,然后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共同投票,获票最多的人,当选下一届联合国秘书长。这里,还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即秘书长人选每十年各大洲轮换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以往的秘书长人选,基本遵循这样的流程。但2007年的秘书长换届,此举受到挑战:按常规下届秘书长应由亚洲人担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却提出了新的主张。但最终经过有关国家协商和妥协,决定遵守传统,选举亚洲的韩国人潘基文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不得参加联合国秘书长的竞争。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秘书长必须有着非凡的外交才华和卓越的外交经历,而且,这个人不仅会英语,法语也必须非常熟练。

联合国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是如何选举产生、又有哪些任命条件呢?

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I)号决议就秘书长的任命和待遇有了较详细论述,主要内容有:

首先,秘书长一职应该由德高望重的人担任。

其次,秘书长应得到足够的待遇,联合国提供官邸、家具等维持和修葺费用。

再次,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最后,有关秘书长人选的具体要求:

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

秘书长在退休后,任何会员国政府不得聘用其担任政府职位,以免因为持有相关情报让其他会员国不安。秘书长也应该拒绝接受这种性质的任命;

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安理会7个理事国之可决票(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

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什么官? 是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安全理事会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托管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

联合国秘书长是个什么职务?

联合国最高级别的官是联合国秘书长,截至2020年7月,担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是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联合国的象征,同时也利用这一身份对争端的各方进行调停。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扩展资料:

作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秘书长不仅主管一个庞大的秘书处,为大会和3个理事会的一切会议提供各种服务,而且代表联合国处理与各个会员国的关系,如接受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全权证书。

在实践中,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授权和支持下,秘书长极大地发展了其政治职能,其中包括进行非正式调停或斡旋,以解决国际争端及维持和平。秘书长的政治作用,不仅取决于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合作,而且也要求他本人在严格遵循联合国的原则的前提下不偏不倚地行事。

百度百科——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联合国秘书长,常被看作是“世界的总管”。现在,让我们对“世界的总管”作一些了解。

秘书长的职责

联合国秘书长,其全称应该是联合国秘书处秘书长。它的职责在联合国宪章中有着明确规定,即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关注,并执行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其他(联合国)主要机构托付的“其他职务”。

不过,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是联合国的象征,因此,秘书长常常利用自己的这一身份对各种国际争端进行调停。

秘书长的产生

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遵循这样的过程:在现任秘书长卸任前各参选国首先向世界各国通报推荐人,然后根据通报名单,在经过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获同意的情况下,然后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共同投票,获票最多的人,当选下一届联合国秘书长。

这里,还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即秘书长人选每十年各大洲轮换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以往的秘书长人选,基本遵循这样的流程。但今年的秘书长换届,此举受到挑战:按常规下届秘书长应由亚洲人担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却提出了新的主张。结果究竟如何,还是未知。

秘书长的条件

联合国秘书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秘书长必须有着非凡的外交才华和卓越的外交经历,而且,这个人不仅会英语,法语也必须非常熟练。

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秘书长人选必须得到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方可。由于谁当选后对其所在洲及其所在国的影响非常巨大,所以这就牵扯到各国的利益均衡问题。实际上,联合国本身就是大国政治的产物,因而秘书长的产生历来就反映着大国利益的角逐。就是说,没有安理会五大国的一致同意,任何人都不可能登上秘书长的坐席。

因此,想当联合国秘书长,一个敢于“挑衅”大国权威、太有个性的人没什么戏。倒是一个来自和任何大国无冤无仇的安分小国公民,很有可能“胜出”。

秘书长的任期

《联合国宪章》本身对秘书长的任期并未做出规定。然而,1946年,联合国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秘书长任职条件的一项决议,规定:“第一任秘书长任期应为五年,该任期届满时可连任五年。”该决议还规定“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根据经验任意修改今后各任秘书长的任期”。

从实际情况看,五年任期已成为联合国秘书长任期的惯例。而且,现有的君子协定是,每个区域将至少得到两个任期。

虽然从规则上讲,联合国秘书长的五年任期没有届数限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哪位秘书长的任期超过两届。

历任秘书长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已经产生了7位秘书长。他们是:

首任,特里格韦·赖伊,挪威人,任期:1946年~1952年。

二任,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人,任期:1953年~1961年。

三任,吴丹,缅甸人,任期:1961年~1971年。

四任,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人,任期:1972年~1981年。

五任,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人,任期:1982年~1991年。

六任,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人,任期:1992年~1996年。

现任,科菲·安南,加纳人,任期:1997年开始,今年年底任满。

法律分析: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丑) 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源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大会所送之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大会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井应审查该项专门大会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大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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