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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公务员行测_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怎么学习,有解题方法吗?

公考作文 2024年01月07日 07:46 20 小星星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7年新??公务员行测_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怎么学习,有解题方法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2017年新--公务员行测_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怎么学习,有解题方法吗?

1.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分析试题及答案
2.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怎么学习,有解题方法吗?
3.2017国考行测的主要考点?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分析试题及答案

(1).某单位招待所有若干间房间,现要安排一支考察队的队员住宿,若每间住3人,则有2人无房可住;若每间住4人,则有一间房间不空也不满,则该招待所的房间最多有(  )。

A.5间 B.4间

C.6间 D.7间

(2).小王开车上班需经过4个交通路口,假设经过每个路口遇到红灯的概率分别为0.1、0.2、0.25、0.4,则他上班经过4个路口至少有一处遇到绿灯的概率是(  )

A.0.899 B.0.988

C.0.989 D.0.998

(3).去某地旅游,旅行社推荐了以下两个报价方案:甲方案成人每人1000元,小孩每人600元;乙方案无论大人小孩,每人均为700元。现有N人组团,已知1个大人至少带3个小孩出门旅游,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

A. 只要选择甲方案都不会吃亏 B. 甲方案总是比乙方案更优惠

C. 乙方案总是比甲方案更优惠 D. 甲方案和乙方案一样优惠

(4).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A的速度是100公里每小时,汽车B的速度是120公里每小时,此刻汽车A在汽车B前方80公里处,汽车A中途加油停车10分钟后继续向前行驶。那么从两车相距80公里处开始,汽车B至少要多长时间可以追上汽车?

A. 2小时 B. 3小时10分

C. 3小时50分 D. 4小时10分

(5).某儿童艺术培训中心有5名钢琴教师和6名拉丁舞教师,培训中心将所有的钢琴学员和拉丁舞学员共76人分别平均地分给各个老师带领,刚好能够分完,且每位老师所带的学生数量都是质数。后来由于学生人数减少,培训中心只保留了4名钢琴教师和3名拉丁舞教师,但每名教师所带的学生数量不变,那么目前培训中心还剩下学员多少人?

A. 36 B. 37

C. 39 D. 41

(6).一只装有动力桨的船,其单靠人工划船顺流而下的速度是水速的3倍。现该船靠人工划动从A地顺流到达B地,原路返回时只开足动力桨行驶,用时比来时少2/5。问船在静水中开足动力浆行驶的速度是人工划船速度的多少倍?

A. 2 B. 3

C. 4 D. 5

参考答案如下:

(1).

 (2).本题属于概率问题。

可以采用逆向考虑,至少有一处遇到绿灯的对立面是全是红灯,所以概率为1-0.1×0.2×0.25×0.4=0.998,所以选择D。

(3).本题属于优化构造问题。当带3个小孩时,甲方案:1000+600×3=2800,乙方案:700×4=2800,排除选项B和C;带超过3小孩时,比如4个的时候,1000+600×4=3400,700×5=3500。所以选择A选项。

(4).本题属于经济利润类型,80×1/6+80×3/13≈31.8万元。所以选择D选项。

(5).设每位钢琴老师带x人,拉丁老师带y人,则:5x+6y=76,x代入质数2、3、5、7、11,

可知x=2,y=11,因此还剩学员4×2+3×11=41(人)。

(6).设水速是1,则顺水速度为3,人工划船静水速度=3-1=2,

顺水时间:逆水时间=1:(1-2/5)=5:3,则顺水速度:逆水速度=3:5,

所以逆水速度为5,动力浆静水速度=5+1=6,比例为6:2=3:1。

201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怎么学习,有解题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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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条马路的两旁植树,每隔3米植一棵,植到头还剩3棵;每隔2.5米植一棵,植到头还缺少37棵,求这条马路的长度。

A.300米    B.297米     C.600米     D.597米

1、解析设路长X 2×X/3+2+3=2×X/2.5+2-37,得X=300

2在一场象棋循环赛中,每位棋手必须和其他棋手对奕一局,且同一对棋手只奕一次。这次比赛共弈了36局棋,问棋手共有几位?

A.6    B. 7     C. 8    D. 9

2、解析设共有X人那么所有的对局数为(X-1)+(X-2)+...+1=36,根据数学公式(X-1)×/2=36 X=9,关于这个公式也就是说连续的自然数的和等于首项加上末项去除以2,然后乘以项数。

3某班有35个学生,每个学生至少参加英语小组、语文小组、数学小组中的一个课外活动小组。现已知参加英语小组的有17人,参加语文小组的有30人,参加数学小组的有13人。如果有5个学生三个小组全参加了,问有多少个学生只参加了一个小组?

A.15人    B.16人    C.17人    D.18人

3、解析利用三交集公式A+B+C=AUBUC+AnB+BnC+AnC-AnBnC(AnBnC是指语文,数学,英语三个都参加的人,AUBUC是只总人数) A+B+C=17+30+13;AnBnC=5;AUBUC=35;所求为AUBUC-(AnB+BnC+AnC)+AnBnC

41条绳子1米长,第一次剪掉1/3,第二次剪掉剩下的1/3,那连续剪掉4次后,剪掉部分总和多长?

4、解析1-2/3×2/3×2/3×2/3=65/81

5若干学生住若干房间,如果每间住4人,则有20人没地方住,如果每间住8人,则有一间只有4人住,问共有多少学生?

A.30人    B.34人     C.40人     D.44人

5、解析如果每间住8人,则有一间只有4人住可知,人数/8余数是4,只有D符合。

2017国考行测的主要考点?

一、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是行测中的黄金题型,只要付出时间绝对可以保证正确率的,这部分最好保证90%以上的正确率。如何在短时间内做到提高正确率,一方面需要大量的练习,另一方面也是需要一些技巧。

1、考察内容

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读题:在大量的数据中快速准确的找到有用的数据资料;二是分析:对题干进行准确的分析,找出解题的思路步骤,很多题是不需要计算就可以直接选出答案;三是计算:计算并不是在草稿纸上自己挨个整除。要熟练的掌握一些速算的技巧,这要在平时的练习中强化练习。

2、做题顺序:先看问题,后看材料!

看问题,选取其中关键字(比如GDP、环比、同比、变化率等等)、通过关键字直接定位到原文中找出数据、最后分析计算。

所需数据的顺序一般就是问题的顺序。比如第一题所需的数据一般在第二题的后面。

3、时间安排

文字材料:6—8分钟;统计表,统计图:5分钟;综合题:6—8分钟。

4、练习建议

先多做几套题,熟悉一下题型,搜集常用的速算公式,在练习的时候重点使用。每天拿出时间做1—2套题,持之以行保持手感。

二、言语理解

1、重要性:言语理解是仅次于资料分析的题目。主要是因为其题量大,近些年在考试中一般是40道题目,其次是通过强化训练,绝对是可以达到85%以上的正确率的。

2、技巧:言语理解就一句话,一定要记住:宏观找对应,微观找关系!

就是一定要找好对应关系,言语理解考的就是对应关系!!!不管是主旨题还是逻辑填空,找对对应关系,是可以把绝大多数题,准确快速的做出来的。

3、四大关系:对应关系主要指的是四大关系,四大关系是做言语理解题的最精华部分。

递进关系。关键词:不但,而且,更,何况,甚至,还,等等。意思是语意相近,程度加深,幅度加大,范围加广

转折关系。关键词:却,但是,然而,不是.....而是,等等。意思是语意相反。

因果关系。关键词:因此,所以,由于,那么,等等。意思是构成原因推出结果。

并列关系。关键词:分号,顿号,和,出现同一层次的不同主体。意思是语意相近,存在一定关联性,结构相同。

4、时间安排:根据自己情况合理安排。建议时间25分钟。

三、判断推理

1、图形推理:这种题很好做,10个题的话经过科学的学习,至少可以对8个。做题步骤是:整体看类别—根据类别进行下一步判断。

(1)图形组成相似或者相同——注意位置、叠加、换算。

(2)图形各不相同——看对称,曲直、封闭;再看内外部结构、共同元素等等要素。这里会出到一半以上的题目,需要重点训练。

(3)立体图形推理——这部分是最简单的,一般会出现一道到两道题,建议可以在淘宝买一个图形推理神器(其实就是不同形状的橡皮),在考场上自己画画,这种题正确率可以到百分之百,而且速度还很快。

2、类比推理

这种题还是比较简单的,推理时不要主观相信自己的感觉。要多客观的分析一下,尤其是要注意语言色彩,以及轻重程度,还有描述的对象。总体来说算是比较简单的,需要快速的做完,一道题在20秒左右。

3、定义判断

这是判断推理的一个小难点,尤其是目前国考跟各大省考都在不断的增加题目的长度,导致找关键点不好找。这里是提高整套行测题速度的关键,有些人会因为过度追求正确率导致这10道题甚至会占用15到20分钟的时间。得不偿失。

做题顺序可以从这几个关键点着手:主客体——时间——原因+因果——手段+目的——条件

看到具有上述性质的关键词还有言语中重点提到的四大关系的关键词一定要加倍注意,一般题眼就在这些关键词上面。

4、逻辑判断

逻辑判断是行测中难度仅次于数量关系的题型。不过不同的是全部可以套用公式,所以一般正确率都比较高。大家重点记住公式,多练习一下加强削弱题型就可以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文小编汇总了2017国考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需要多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考试时不丢分哦!

2017国考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宪法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6.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它根据中国***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

2017国考法律常识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行政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7国考法律常识刑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宪法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拘役是刑罚方法。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从其性质上讲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从而不至于终身关押。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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