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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程序(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程序是什么)

应试信息 2023年10月30日 07:25 11 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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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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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程序(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程序是什么)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内蒙古公务员具体考什么?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具体考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知识。
1.政治方面:考察应试者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思想,包括近年来国内外的重大政治事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法律方面:考察应试者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方面的知识。
3.经济方面:考察应试者的经济素养和经济意识,包括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知识。
4.管理方面:考察应试者的管理素养和管理意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总之,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是一个综合性的考试,需要应试者具备广泛的知识面和应对能力。

2023内蒙古公务员省考时间?

1、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可以在内蒙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到,及时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2、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时间一般在4月份,报名时间在3月份;

3、内蒙古直属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在5月份,报名时间在4月份。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本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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