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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档案工作中的业务技术原则方法施制定的标准包括哪些(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

工作范文 2023年10月16日 00:25 18 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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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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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鉴定,就是鉴别档案的价值,对有保存价值的确定其保管期限,对失去查考价值的进行销毁处理。

针对档案工作中的业务技术原则方法施制定的标准包括哪些(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

1. 鉴定工作由鉴定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组由分管档案的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 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3. 分析档案的价值,要从档案文件的内容、来源、产生时间、成分、效能、文件名称等诸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价值如何。

4. 档案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逐件翻,根据鉴定价值的原则和标准,直接判断保存价值。

5. 编制销毁清册,书写销毁报告,销毁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审批裁定。

6. 销毁档案时,一般指定销毁人和监销人负责销毁,并要签名,以示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档案由什么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

1.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2.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6.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7.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

(1)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2)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3)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4)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5)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6)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7)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档案法全文2021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总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档案管理员应具备哪些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一)根据《XX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按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大学专科及中专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三)参加档案助理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或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1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3年。

  (四)参加档案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6、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7、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且业务考核合格者;

  8、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助理级专业职务任职满4年,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业务考核合格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中专毕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指导档案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则是?

档案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则是:

1.来源原则:档案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来源,包括形成者、形成时间、地点、内容等。

2.内容原则:档案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内容,包括重要性、独特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3.功能原则:档案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功能,包括凭证功能、参考功能、情报功能等。

4.利用原则:档案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利用,包括利用范围、利用频率、利用效果等。

5.系统原则:档案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在档案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与其他档案的关系、与相关事物的关系等。

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进行档案价值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同时,不同类型的档案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档案整理公司怎么运营?

档案整理公司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来运营:

公司注册和合规: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成立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缴纳等手续,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业务定位和服务范围:明确公司的业务定位和服务范围,例如提供办公档案整理、电子档案管理、归档销毁等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策划和选择。

寻找客户和市场推广:开展市场调研,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和潜在市场,采取各种市场推广策略,如制作宣传材料、建立官方网站、开展线上线下推广活动等,吸引客户并扩大知名度。

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档案整理和管理服务,包括档案归类、文件装订、数字化存储、保密措施等。确保公司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管理和维护档案设施:建立和维护适当的档案设施,包括存储设备、数据库系统、安全措施等,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易检索性。

管理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合适的员工,包括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一个高效的团队,以确保业务运营的顺利进行。

接收和处理项目: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和要求,确定项目范围和工作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交付且满足要求。

质量控制和客户满意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控服务质量并进行内部评估。及时处理客户反馈和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口碑。

合理定价和财务管理: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本因素,合理定价以保证盈利能力。同时进行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收支管理等。

不断创新和提升:关注行业趋势和技术进展,持续改进服务流程和技术手段,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会计档案的归档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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