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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综合管理部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案件防控工作(银行综合部案防工作汇报)

应试信息 2023年10月15日 22:19 19 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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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可疑风险账户解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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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封流程相对较复杂。
2. 邮政可疑风险账户解封的流程较为繁琐,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验证和审核。
首先,用户需要向邮政部门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账户信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合法性。
其次,邮政部门会对账户进行审核,包括对账户的交易记录、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以判断账户是否存在可疑风险。
最后,如果账户被确认为安全,邮政部门会解封账户,使用户可以正常使用。
3.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用户在解封后还需要加强账户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随意泄露账户信息等,以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
同时,用户也可以关注邮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和提示,及时了解账户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减少账户被封的风险。

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综合管理部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案件防控工作(银行综合部案防工作汇报)

如何管理好邮政储蓄网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银行储蓄网点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商业银行形象,增强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辖属的储蓄网点及临柜员工。

第二章 营业环境

第三条 储蓄网点必须实行统一标识。按照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形象标识规范》的统一标识和要求进行装修,网点装修必须醒目、庄重,能给客户一种“天下农行是一家”的视觉感和认同感。

第四条 储蓄营业场所外必须悬挂“三牌一徽”,即“中国农业银行行名牌”、“营业单位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和“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受理金穗卡等业务的网点要悬挂相关标识。

第五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悬挂“两证两牌”,即:“营业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存款利率牌”、“外币汇率牌”(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要配备日历、时钟。

第六条 营业厅内各项服务设施应配置齐全,有摆放整齐的各类业务凭条和业务宣传材料,有供客户参考的业务凭条填写规范、填写凭条的笔和桌椅,有便民服务措施提示牌、供客户使用的验钞机(器)、废纸篓等,有条件的可配置饮水器具等,并摆放有序。

第七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宣传窗、宣传栏,并张贴业务公告、业务介绍等。

第八条 营业场所应公布服务公约,张贴储蓄网点工作人员照片、工作号,并公布业务监督单位电话或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簿,以便客户监督。

第九条 储蓄柜台干净、整洁,营业窗口编号显示业务种类,暂停办理业务的柜台要有“本柜暂停办理业务”的提示。

第十条 储蓄网点的微机、出纳尾箱、计算器等办公必备用品要固定位置、摆放整齐,其它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一律不得摆在工作台面上。

第十一条 为保护客户个人权益,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应设立一米线。

第三章 储蓄网点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柜台业务

一、严格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账要复核(柜员制除外);

二、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当时记账、账折相符、每日结账、双线核对;妥善保管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人在章在、离柜收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三、储蓄存取、挂失、查询、同城划转和异地托收手续符合制度规定。

四、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业务,收妥款项后,再办理转入方的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五、日间轮班,办理章、证以及现金交接手续;人员调离,必须核对账款,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增加、变更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账、簿、表设置、使用与保管。总账、分户账、登记簿设置齐全;账簿严格按记账规则逐笔连续有效地记载和复核;准确、及时地编报营业日(月)报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会计档案要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管辖行有关部门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使用、审查和处理。根据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凭证。受理的会计凭证必须附件齐全,账号户名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会计凭证日期、记账和复核人员名章、收付讫戳记、凭证编号等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清晰。

第十七条 内部往来账务管理。签发内部往来划款凭证,须经复核方能划出;内部往来明细账及时逐笔勾对,按时签收对账回单;内部往来凭证传递应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重要单证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公章;

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表外科目核算;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逐份签发和销号,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登记,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保管;

四、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盖好印章,严禁个人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

五、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公章应分别装箱锁好,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管理。库存现金控制在管辖行核定的限额内;账款相符,无白条抵库,长短款按规定处理;储蓄网点主任经常检查库存现金情况,查库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行反映;大额取现必须按照人行《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按国家储蓄政策和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准确计算储蓄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电脑储蓄网点的管理

一、电脑储蓄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工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计算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毁坏。

二、系统管理员授权后,微机操作员输入操作员代码及本人密码,进入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输入密码时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密码必须保密,根据规定及时更新。

三、严格执行电脑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操作员之间、微机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之间相互替代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储蓄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维护客户利益。为保护储户利益,对储户存款数额、存款情况和存款期限等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岗员工必须通过中国农业银储蓄岗位上岗资格考试,同时按照农银发〔1998〕146号规定,各储蓄网点人员不得少于4人。

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严守纪律,各个岗位责任明确,内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五条 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支行应定期对储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的测试,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提高储蓄网点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服务仪表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举止规范。储蓄临柜人员应举止文明、言行得体,做到站姿挺拔、座姿端正、行姿稳重、行为文明。

第二十九条 服务语言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禁语,发音标准,语句清晰,言辞得体。

第三十条 服务态度规范。柜面人员接待客户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做到储户“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离有送声”。对待客户一视同仁,做到存取款一样热情、金额大小一样欢迎、自营代理一样受理、忙闲一样认真、新老客户一样对待。同时,应正确对待客户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职业道德规范。储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以整体利益至上,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秉公办事。

第三十二条 服务质量规范。临柜人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坚持按制度办事,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服务纪律规范。储蓄业务人员须遵守劳动纪律和业务纪律,营业时间应坚守岗位,不串岗或擅自离岗;不办私事,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不聚谈闲聊、喧哗和笑闹或做其它与业务无关的事。同时,不准违规、违纪办理任何业务,严格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章 储蓄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包括处置抢劫、诈骗、盗窃、火灾等内容,其中以防范暴力犯罪为重点,并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每年组织2-3次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储蓄网点实行安全责任制。每年初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与储蓄网点负责人、储蓄网点负责人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当年考核,当年兑现。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期间员工要随时关注营业场所的安全,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出现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柜台边门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即开即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在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储蓄人员不准接受无关人员赠送的饮料、香烟、食品等。

第三十七条 储蓄网点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规范统一”的原则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置柜台、防护屏障、卫生间及炊事设备。

第三十八条 储蓄网点必须设营业柜台。营业柜台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窄于60cm.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凡不是“一字型”柜台的,要对能够正面侵害员工的部位加装防弹玻璃。营业柜台上方的防护屏障可用圆钢、方钢、不锈钢管(内穿钢筋)制作,间距不大于16cm,要牢固、美观。营业室空间高度低于300cm的要全封闭,高于300cm的屏障不低于150cm;城区行和有条件的其它行的储蓄网点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其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设施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储蓄网点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用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设后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杆。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双道安全门,中间有缓冲区,门锁有连动功能。

第四十条 储蓄网点应配置账卡保险柜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箱。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设备,防卫器具放置在隐蔽顺手位置。

第四十一条 储蓄网点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报警装置要与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

第四十二条 储蓄网点应按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配置技术防范设备。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与保安监控配套。安装ATM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保安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柜员制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个月。

第四十三条 不设金库的储蓄网点,每天营业前接款时,要在柜台内和押运员及随车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锁好边门方可营业;下班等候运钞车时,严禁储蓄人员在柜台外携款等车,并在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储蓄网点作为基层营业机构,有关部门都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其中:储蓄会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人事、培训部门负责,储蓄业务的宣传、服务、营销及考核由个人业务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邮政银行风险等级过高怎么解决?

回答如下:要解决邮政银行风险等级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风险管理:邮政银行应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能够及时发现、准确评估和有效控制。

2. 强化内部控制:邮政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包括完善的内部审核、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潜在风险。

3. 提升资本充足率:邮政银行可以通过增加资本金、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设立风险基金等方式提升资本充足率,增加应对风险的能力。

4. 加强合规管理:邮政银行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管要求的理解,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避合规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邮政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风险事件。

6.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邮政银行应积极主动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风险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邮政银行可以有效解决风险等级过高的问题,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邮政银行风控什么表现?

1. 邮政银行的风控表现较好。
2. 邮政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风险评估和监测等,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风险。
3. 此外,邮政银行还注重客户的信用评估和风险分析,积极开展反欺诈工作,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同时,邮政银行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邮政银行风控严格吗?

1:是的,邮政银行的风控非常严格。
首先,邮政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必须要严格控制风险,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其次,邮政银行积极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控和审计。
此外,邮政银行还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享风险信息,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邮政银行的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反欺诈、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等方面。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识别和应对风险,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邮政银行在风险防控方面一直保持高度的重视和投入,确保风险处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因此,可以说邮政银行的风控是非常严格的。

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保单位治安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而制定的条例。

中文名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实施时间

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总 理 温家宝

2004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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